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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地质勘查局第四地质大队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0/3/9 13:27: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华勘财〔2019〕76号)有关规定,结合大队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队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报经办公室和相关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报销时需向财务科出具签批后的《差旅申请单》。
    第五条  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六条  差旅费借款采取“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出差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已借支差旅费未及时报销,通知无果的,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第七条  报销单据使用《差旅费报销单》,要求原始单据粘贴整齐,单据整洁、金额清楚,金额不清楚或有涂改痕迹的按无效单据处理。签批前需准确填写出差事由、人员姓名、地点、起止日期、报销附件张数及各项费用金额等信息,伙食及市内交通费补助金额及合计大写金额由财务人员填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限额标准见附表一。
    二、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三、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超支部分自理。 
    四、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需经主管队领导批准。
    五、因公出差,选择交通工具的具体条件及审批流程为:
    1、紧急公务情况下,即不乘坐飞机等快速交通工具就无法按时完成公务的,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2、非紧急公务情况下,若咨询相关航空公司含税费的机票价格有优惠且乘坐飞机的差旅费用不高于乘坐合适火车发生的差旅费用的,可以选择合适的航空公司班机前往目的地城市。
    六、乘坐飞机出行的,应履行机票政府采购手续。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住宿只允许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金额。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上述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的情况(如参加会议统一安排住宿地点等),需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发票丢失者,可取得对方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附本人书面报告,办理正常报销程序后方能报销,对方开出的白纸证明不予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8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局内部单位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20元交纳,午餐、晚餐按照30元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的,应当向收款单位索取收据,个人保存备查,但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发生宴请对方人员的餐费,每一次扣减伙食补助30元,待回单位后发票需单独签批、与差旅费同时报销,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差旅费。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夜间乘坐火车硬座、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指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每人每夜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二)在秦皇岛市范围内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因工作需要中午不能回家或单位就餐且既没有接待单位也未发生招待费的,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乘坐或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私家车出行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出差人员缴纳交通工具费用的,应当向收款单位索取收据,个人保存备查,但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含局及局属单位召开的会议、外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短期学习和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统一负担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的,可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统一安排食宿标准超过大队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的,应在出差审批单中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报销;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七章出国人员差旅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出国预算、申请、审批制度。各部门有出国任务时,应向大队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标准
    一、国际差旅费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2、出国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按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二、国外伙食补助费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东南亚及亚洲周边国家暂按每人每天170元/人民币计发;非洲及美洲等国暂按每人每天260元/人民币计发。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队财务科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